作者:沛县 点击次数:308 发布时间:2018-12-18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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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
沛县财政局 |
文件 |
沛农机[2018]82号
关于印发《沛县 2018 年农用无人机
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场)、街道农技推广服务中心、财政所:
为提高我县农业植保机械化水平,提高病虫害统防统治能力,加快我县农业植保机械化发展,确保粮食生产安全,根据江苏省农机局、财政厅、中国民航江苏安全监督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农机行〔2018〕17号)精神,制定《沛县2018年农用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沛县 2018年度农用无人机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沛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沛县财政局
2018年 10月10 日
附件:
沛县2018年度农用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植保装备水平,保障农业规模化经营为主要任务,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机服务组织购买和使用农用植保无人机的积极性,重点支持有规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用植保无人机,优化植保农机装备结构,提升病虫害统防统治机械化水平,确保粮食生产安全优质,加快我县农业高效植保机械化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公开公正原则。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开公正,监管措施扎实有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选择购买农用植保无人机的自主权。
二是合理配置原则。根据目前沛县农业生产布局、产业结构特点、生产规模和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补贴计划,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农用植保无人机,逐步优化装备结构。
三是突出重点原则。购机补贴资金向农业重点区域、植保专业合作社、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倾斜。
四是直补到户原则。补贴对象自主购机,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做到机具到位、资金到位、服务到位,确保补贴机具切实发挥作用和补贴对象直接受益。
三、补贴标准和补贴时间
将载药量在10升及以上的电动多旋翼植保无人机纳入试点补贴范围,分档及补贴标准详见补贴额一览表
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试点补贴额一览表
大类 | 小类 | 品目 | 分档名称 | 基本配置和参数 | 补贴额(元) |
田间管理机械 | 植保机械 | 遥控飞行喷雾机 | 10升及以上电动多旋翼植保无人机 | 载药量≥10L;电动;多旋翼;配备电池数量≥4组 | 14000 |
自省局发文之日起(2018年9月30日,以购机发票日期为准),新购买的符合条件的植保无人飞机可以申请补贴,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28日。
四、补贴对象、补贴机具数量及补贴申请条件
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等,对个人购置植保无人机暂不予补贴。
全县补贴上限原则上不超过33台,同一个购机者补贴上限为5台(对符合购机条件的农业生产组织根据发票日期和录入系统时间,完成33台补贴手续后不再办理)。
补贴申请条件:(一)拥有一定数量的经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并提供培训合格证明;(二)有健全的植保无人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并提供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三)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并在申请补贴的机具上粘贴登记标志;(四)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提供保险单,保险期不少于一年;(五)已完成不少于200亩的植保作业量,需提供作业合同、作业量证明等相关材料;(六)签订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试点补贴对象承诺书(附件3)等其他材料。
四、试点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条件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轻小无人机运行等通用航空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明确试点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
试点产品技术条件:(一)空机重量不大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载药量10升及以上;(二)设计飞行速度不大于15米/秒,设计飞行真高不超过20米,能够控制在视距内或扩展视距内操作;(三)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四)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五)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六)获得省级及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鉴定证书。纳入适航管理的无人机由民航局适航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条件:
(一)2018年1月1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
(三)拥有健全的植保无人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四)按照我省规定完成自主投档等工作。
(五)签订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试点生产企业承诺书(附件4)。
五、操作流程 实行“自主购机、先购后补、乡镇受理、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 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植保无人机并完成不少于200亩的作业量后,向当地乡镇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乡镇农机主管部门核实购机对象和机具后办理补贴申请受理手续。购机者申请补贴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4)1套包含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的拓印膜;
(5)不少于200亩的作业量证明(生产企业智能化管控平台作业数据证明);
(6)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7)植保无人机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凭证;
(8)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证明材料;
(9)植保无人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材料;
(10)补贴受益对象承诺书;
(11)沛县农用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申请表。
(12)无人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
(13)无人机补贴政策销售确认表
(一)自主购机 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购机,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产品销售企业须向购机者提供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产品合格证书和1套包含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的拓印膜。发票上须注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号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补贴金额等信息。供货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无人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一式3份,其中购机者、供货单位各存1份,1份交乡镇农机部门)。
购机者必须本人签订无人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办理购机手续。供货单位要耐心解答购机者有关补贴政策、机械配置、购机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咨询。
(二).补贴资金结算
1、补贴申请。购机后购机者应及时主动联系所在地乡镇农机部门,提交农用无人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农用无人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账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的拓印膜、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植保无人机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凭证等相关材料办理补贴申请手续。补贴申请者还需签订《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试点补贴对象承诺书》,内容包括:1、严格遵守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试点补贴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已充分了解所购植保无人机的技术性能和使用风险。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补贴申请资料和购机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2、严格遵守国家空中交通管制、通用航空飞行有关规定。植保无人机严格用于规划区域内的植保作业,不超高、超速和超范围使用。3、在申报补贴前,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有健全的植保无人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4、主动配合管理部门做好实名登记验证、机具核验等工作。因违反相关补贴试点政策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生产经营组织承担。
2、补贴受理。乡镇农机部门在受理补贴申请时,现场认真核对购机者资格和补贴机具及相关补贴材料,确保符合无人机补贴购机条件,做好人机合影、登记建档。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含拓印件)”,确保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
乡镇农机部门及时准确地将购机者基本情况、人机合影和机具信息、购机发票等资料录入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乡镇农机部门受理审核购机者的无人机补贴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并注明日期,将发票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留存无人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汇总销售确认表,形成购机清册。
3.公示。乡镇农机部门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在乡镇和村的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县农机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汇总公布所辖乡镇农用无人机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
4.出具初审意见。公示结束后,乡镇农机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补贴清册],报乡镇财政部门。
5.乡镇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一是对乡镇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审核;二是配合乡镇农机部门抽查核实补贴机具;三是出具审核意见,将签字盖章的材料退还乡镇农机部门。
6.乡镇农机部门出具结算意见。将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购机者清册和无人机现场核查情况表、公示表及图片复印件]报县农机部门。
7.县农机部门审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按照工作职责要求逐台核实补贴机具。将乡镇报送的购机者清册等与无人机数据核对,确保数据一致。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县财政部门。
县与乡镇农机部门在收到购机者无人机补贴申请后,完成受理、补贴信息公示、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出具结算初审和审核意见等工作。
8.县财政部门支付补贴资金。根据县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按照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复核后,于收到县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20日内拨付补贴资金(注明“无人机购置补贴”),并于2日内将无人机补贴资金拨付结果反馈县农机部门。
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乡镇农机部门归集整理、装订成册后交县农机部门集中保管。
9.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乡镇农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县级农机部门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县级农机部门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县级财政部门,然后凭县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场、街道办)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财政所要建立工作责任制,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督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通过政策实施,加快推动我县现代植保机械水平发展,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开展农用无人机购置补贴各项工作。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按照补贴条件确定补贴对象,不得优亲厚友和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通过各种信息平台,将补贴实施方案、支持推广目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
(五)强化风险管控。建立健全试点产品生产企业和补贴受益对象书面承诺制,明确产销企业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远程实时监测、操作人员培训考核、退换货及纠纷处理、作业量电子及书面信息提供等方面的责任。对生产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及自身承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产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暂停该产品在当地的补贴资格,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上级部门。各镇(、场、街道办)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要进一步严肃农用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纪律,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实,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机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同时要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此类问题及时报县农机局,核实清楚后,根据情况作出进一步的处理。
附件:
1、沛县农用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申请表
2、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试点补贴额一览表
3、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试点补贴对象承诺书
4、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试点补贴生产企业承诺书
5、沛县农用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
6、沛县农用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销售确认表
7、沛县农用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清册
8、镇(场、街道办)农用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结算汇总表
9、沛县农用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对象名单公示表
10、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经营组织办理补贴机具工作流程
11、乡镇农机部门办理补贴机具工作流程
12、乡镇财政部门办理补贴机具工作流程
13、县农机部门办理补贴机具工作流程
14、县财政部门办理补贴机具工作流程
15、供货单位办理补贴机具工作流程
16.乡镇享受无人机购置补贴机具现场核查情况表(格式)
17.乡镇无人机购置补贴资金初审意见(格式)
18.乡镇无人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意见(格式)
19、退机申请(格式)(乡镇农机部门留存)
20、退机请示(格式)(乡镇财政部门留存)
附件1
沛县农用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申请表
组织名称 | 地址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申请农用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情况 | 机械型号 | 购买时间 | |||
生产厂家 | 购买数量(架) | ||||
服务区域及面积(提供证明) | 购机金额(元) | ||||
申请补贴金额(大写) | |||||
作业服务 地村民委 员会确认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镇(场、街道办)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审查、 核实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此表一式3份,购机者、镇(场、街道办)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县农机局各1份。
2、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须加盖公章
附件2
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试点补贴额一览表
大类 | 小类 | 品目 | 分档名称 | 基本配置和参数 | 补贴额(元) |
田间管理机械 | 植保机械 | 遥控飞行喷雾机 | 10升及以上电动多旋翼植保无人机 | 载药量≥10L;电动;多旋翼;配备电池数量≥4组 | 14000 |
附件3
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试点补贴对象承诺书
本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试点补贴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已充分了解所购植保无人机的技术性能和使用风险。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补贴申请资料和购机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遵守国家空中交通管制、通用航空飞行有关规定。植保无人机严格用于规划区域内的植保作业,不超高、超速和超范围使用。
三、在申报补贴前,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有健全的植保无人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四、主动配合管理部门做好实名登记验证、机具核验等工作。因违反相关补贴试点政策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生产经营组织承担。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全称(盖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试点补贴生产企业承诺书
本企业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及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
二、保证企业资质和产品技术条件符合补贴试点通知相关要求,企业自主投档材料真实有效,补贴产品技术参数、配置、性能等指标与检测报告或企业提供的承诺一致。
三、补贴产品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四、严格遵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企业售后服务承诺,及时主动处理纠纷,确保购机者利益。
五、建立了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所有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
六、拥有健全的植保无人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企业负责对用户进行培训并考核,内容包含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相关培训证明资料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七、保证在“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系统”中填报的试点产品销售价格真实有效。已享受过补贴的植保无人机需要退、换货的,需提前告知当地农机部门,并按要求退还补贴资金。主动配合各级管理部门做好核机验机、违规处理、相关资料调取等工作。
八、对提供的补贴机具和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授权的经销商负监管责任,对其违规行为负连带责任。试点产品补贴资格因违规等原因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企业全称(盖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农用无人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
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
(无人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部分)
农用无人机补贴政策告知 | 补贴 对象 | 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 | ||
购机和申请补贴资金结算程序 | 1.补贴对象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签订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自主办理购机手续;供货单位按要求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 | |||
2.购机者联系所在地的乡镇农机部门,按要求提交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购机发票、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购机者账号等材料,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 ||||
3、乡镇农机部门按要求受理无人机补贴申请,对补贴对象和补贴机具进行核实。 | ||||
4、经县乡农机、财政部门审核、信息公示后,县级财政部门通过购机者账号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机者。 | ||||
乡镇 农机 部门 职责 | 1、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不得突破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的规定,超范围办理补贴。 | |||
2、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等规定,购机者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机具,严禁强行向购机者推荐产品,以代收代购名义收取农民购机款。 | ||||
3、受理申请时现场核对购机者资格、核实补贴机具,做好人机合影、登记建档等工作。 | ||||
4、按职责分工对无人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按要求核实和公示农机补贴信息,无异议后,出具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 ||||
承诺事项 | 购机者 | 1、承诺自主购机、自担风险,如发生价格、质量等纠纷,买卖双方协商解决,或依据2010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局联合印发的《农业机械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维权。 | ||
2、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对提交的无人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2年内不准出售。 | ||||
3、主动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补贴机具的抽查核实、登记造册工作。 | ||||
4、应及时到乡镇农机部门,提交购机发票、身份证明等材料,办理农机补贴申领手续,否则视为主动放弃农机购置补贴款。 | ||||
5、购置机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超过5台或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得申请农机购置补贴。 | ||||
供货 单位 | 1、严格遵守无人机补贴政策各项规定,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回购补贴机具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对提交的无人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
2、不得改变补贴机具的主要配置和参数,不得用非补贴机具替代补贴机具销售;无人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 ||||
3、不得代办无人机购置补贴手续;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工作;配合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验收和补贴申请工作。 | ||||
4、保障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信守承诺,进、销、存台账资料完整规范,主动接受财政、农机部门检查。 | ||||
购机者与供货单位已了解无人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中明示的各项内容,承诺自主购机、自担风险,不参与倒卖补贴机具、套取无人机补贴资金,共同维护无人机补贴惠农政策。 | 购机者 签字确认 | |||
供货单位 签字确认 |
附件6
农用无人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
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
(销售确认表部分)
购机者基本 情况 | 组织 | 组织种类 | |||||
成立时间 | 组织机构代码 | ||||||
联系电话 | 乡镇 | 村组 | |||||
农业经营组织住址 | |||||||
现住址 | |||||||
机具品目 | |||||||
分档名称 | |||||||
机具型号 | |||||||
生产企业 | |||||||
经销商 | |||||||
发票号 | 单台补贴额(元) | ||||||
无人机编号 | 补贴数量(台) | ||||||
适航证号 | 财政补贴额合计(元) | ||||||
单台销售价格(元) | 销售总价(元) | ||||||
供货单位确认销售(签字盖章) | 购机者签字 | ||||||
乡镇 农机 部门 核实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无人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一式3份,其中购机者、供货单位各留存1份,交乡镇农机部门1份。2.组织种类填写: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
附件7:
农用无人机购置补贴清册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地址 | 作业 面积 | 主要作物品种 | 组织代码 | 联系 电话 | 机具 品目 | 分档名称 | 机具 型号 | 数量 | 生产 企业 | 经销商 | 发票号 | 适航证号 | 出厂 编号 | 单台销售价格 | 单台补贴 | 财政补贴总额 | 购机者开户名称 | 购机者开户银行 | 购机者账号 | 核查情况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备注:1.对外公布(公示)购机者清册时,第5、6栏和第19、20、21栏不对外公布(公示)。2.核查要求:乡镇农机部门按要求核实无人机补贴对象和补贴机具,受理补贴申请;县级农机部门对照购机清册和拓印的机具铭牌核实补贴机具。
附件8:
农用无人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
填报单位: | 单位:台、人(个)、万元 | ||||
企业名称 | 机具品目 | 分档名称 | 补贴 台数 | 享受农业生产组织 数量 | 财政 补贴总金额 |
合计 |
附件9:
镇(场、街道)享受农用无人机购置补贴的信息公示表
公示单位: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所在镇(场、街道) | 所在 村组 | 农业生产组织名称 | 机具品目 | 生产厂家 | 型号 | 购买数量(台) | 经销商 | 单台销售价格(元) | 单台补贴额(元) | 总补贴额(元) |
合计 |
附件10: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办理无人机补贴机具工作流程
到镇(场)、街道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自主办理购机手续,与供货单位签订农用无人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一式3份,拓印补贴机具铭牌,索取税务通用机打发票,提取机具
地点:农用无人机供货单位
↓
持农用无人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原件和1份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和1份复印件、购机者账号原件和1份复印件、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地点:所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或乡镇政务大厅
↓
接受补贴资格核对和补贴机具检查
地点:所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
拨付补贴资金至购机者账号
备注:购机者应提供本组织开户行、开户名称和账号。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的证明。
附件11:
乡镇农机部门
办理财政补贴机具工作流程
补贴额一览表在乡镇公告栏张贴
↓
将领导小组、补贴政策、操作程序与咨询、举报投诉电话等在办公场所公布
↓
核对购机者资格及申请条件
↓
审核农用无人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原件、购机发票原件、购机者账号原件、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须审核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购机者签字是否一致,并且审核无人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购机者签字是否一致)
↓
按照补贴额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及补贴标准,对照具体补贴机具的规格型号,对申请结算的补贴机具进行逐台实地核实,查看机具铭牌,并拍照留档,同时,进行“人机合一”拍照留档,建立机具核实台账,保存机具核实记录,并在销售确认表上签署意见
↓
受理审核购机者的农用无人机补贴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并注明日期,将发票、身份证明、购机者账号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各留存1份复印件,同时留存无人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汇总销售确认表,形成购机清册
↓
及时准确将购机者基本情况、人机合影和机具信息、购机发票等资料录入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
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在乡镇的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并拍照存档,
↓
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补贴清册),报乡镇财政所
↓
接受乡镇财政所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的材料
↓
出具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购机者清册和补贴机具现场核查情况表、公示图片),报县农机局
↓
补贴机具档案材料归集整理、装订成册后报县农机局
附件12:
乡镇财政部门
办理财政补贴机具工作流程
对乡镇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审核
↓
配合乡镇农机部门核实补贴机具
↓
出具审核意见,将签字盖章的材料退还乡镇农机部门
附件13:
县农机部门
办理财政补贴机具工作流程
公布农用无人机补贴咨询、举报投诉电话
↓
将领导小组、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等上墙公布,并在县政府网站和县农机化信息网站上公开
↓
将乡镇报送的购机者清册等与无人机信息数据核对,确保数据一致
↓
收到乡镇出具的结算意见后,对照购机清册和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逐台核实补贴机具,进行“人机合一”拍照留档,建立机具核实台账,保存机具核实记录
↓
审核合格后,出具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县财政局
↓
接受县财政局资金拨付结果材料
↓
对供货单位检查,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
接受乡镇报送的补贴机具档案材料,集中保管
附件14:
县财政部门
办理财政补贴机具工作流程
根据县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按照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
在收到县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20日内拨付补贴资金(注明“无人机购置补贴”),并于2日内将无人机补贴资金拨付结果反馈县农机部门。
附件15:
供货单位
办理无人机补贴机具工作流程
农用无人机配置及价格上墙公布
↓
耐心解答购机者有关补贴政策、机械配置、购机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咨询
↓
与补贴对象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一式3份,并留存1份
↓
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出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及时供货
↓
建立进、销、存台账资料,自觉接受财政、农机部门监督检查
↓
协助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的补贴申请等工作
附件16:
镇(场)、街道享受无人机购置补贴机具现场核查情况表
核查时间: 月 日
所在 村组 | 农业生产组织名称 | 机具品目 | 型号 | 分档名称 | 适航证号 | 出厂编号 | 基本配置与参数是否一致 | 购机者 签字 |
乡镇农机部门(签章): 现场核查人(签字):
附件17:
关于 年 月无人机购置补贴结算意见的函
镇(场)、街道财政所:
根据《2018年沛县农用无人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要求,我单位通过对____月份已申请购机补贴的购机者资格审查、所购机具配置参数的核对及镇村公示,共确认____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____台套植保无人机符合补贴要求,补贴资金总额______万元。
请审核签章。
附件:
1、沛县无人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
2、沛县无人机购置补贴清册
______镇(场)、街道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签章)
年 月 日
经审核,符合农用无人机购置补贴规范性操作要求,同意结算。
--------镇(场)、街道财政所(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18:
关于 年 月农用无人机购置补贴
申请结算的报告
县农机局:
根据《2018年沛县农用无人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要求,我单位通过对____月份已申请购机补贴的购机者资格审查、所购机具配置参数的核对及镇村公示,并经镇(场)、街道财政所审核确认,共有____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____台套机具符合补贴要求,补贴资金总额______万元。
请予复核结算。
附件:
1、沛县农用无人机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
2、沛县农用无人机机购置补贴清册
3、乡镇享受无人机购置补贴机具现场核查情况表
4、农用无人机机购置补贴公示图片
______镇(场)、街道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19:
退机申请
______镇(场)、街道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财政所:
我是______镇(场)、街道______村______组的______(组织),于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_公司购买___台____________(机具名称),型号____________,出厂编号-------现已领取购机补贴,共计______万元。由于____________原因,经与经销商____________公司协商,同意我退机。
请予审核,同意我退机。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经调查核实,______(组织)退机原因属实,同意退机。
______镇(场)、街道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签章)
______镇(场)、街道财政所(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0:
关于______(姓名)申请退机的请示
县农机局:
我镇(场)、街道______村______组的______(组织),于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_公司购买___台____________(机具名称),型号____________,已领取购机补贴,共计______万元。由于____________原因,经其与经销商____________公司协商,同意退机。经我镇(场)、街道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财政所调查核实,情况属实,请准予退机。
特此请示,请批示。
——镇(场)、街道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签章)
年 月 日
.
沛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
沛县财政局 |
文件 |
沛农机[2018]82号
关于印发《沛县 2018 年农用无人机
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场)、街道农技推广服务中心、财政所:
为提高我县农业植保机械化水平,提高病虫害统防统治能力,加快我县农业植保机械化发展,确保粮食生产安全,根据江苏省农机局、财政厅、中国民航江苏安全监督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农机行〔2018〕17号)精神,制定《沛县2018年农用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沛县 2018年度农用无人机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沛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沛县财政局
2018年 10月10 日
附件:
沛县2018年度农用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植保装备水平,保障农业规模化经营为主要任务,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机服务组织购买和使用农用植保无人机的积极性,重点支持有规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用植保无人机,优化植保农机装备结构,提升病虫害统防统治机械化水平,确保粮食生产安全优质,加快我县农业高效植保机械化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公开公正原则。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开公正,监管措施扎实有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选择购买农用植保无人机的自主权。
二是合理配置原则。根据目前沛县农业生产布局、产业结构特点、生产规模和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补贴计划,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农用植保无人机,逐步优化装备结构。
三是突出重点原则。购机补贴资金向农业重点区域、植保专业合作社、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倾斜。
四是直补到户原则。补贴对象自主购机,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做到机具到位、资金到位、服务到位,确保补贴机具切实发挥作用和补贴对象直接受益。
三、补贴标准和补贴时间
将载药量在10升及以上的电动多旋翼植保无人机纳入试点补贴范围,分档及补贴标准详见补贴额一览表
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试点补贴额一览表
大类 | 小类 | 品目 | 分档名称 | 基本配置和参数 | 补贴额(元) |
田间管理机械 | 植保机械 | 遥控飞行喷雾机 | 10升及以上电动多旋翼植保无人机 | 载药量≥10L;电动;多旋翼;配备电池数量≥4组 | 14000 |
自省局发文之日起(2018年9月30日,以购机发票日期为准),新购买的符合条件的植保无人飞机可以申请补贴,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28日。
四、补贴对象、补贴机具数量及补贴申请条件
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等,对个人购置植保无人机暂不予补贴。
全县补贴上限原则上不超过33台,同一个购机者补贴上限为5台(对符合购机条件的农业生产组织根据发票日期和录入系统时间,完成33台补贴手续后不再办理)。
补贴申请条件:(一)拥有一定数量的经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并提供培训合格证明;(二)有健全的植保无人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并提供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三)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并在申请补贴的机具上粘贴登记标志;(四)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提供保险单,保险期不少于一年;(五)已完成不少于200亩的植保作业量,需提供作业合同、作业量证明等相关材料;(六)签订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试点补贴对象承诺书(附件3)等其他材料。
四、试点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条件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轻小无人机运行等通用航空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明确试点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
试点产品技术条件:(一)空机重量不大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载药量10升及以上;(二)设计飞行速度不大于15米/秒,设计飞行真高不超过20米,能够控制在视距内或扩展视距内操作;(三)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四)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五)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六)获得省级及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鉴定证书。纳入适航管理的无人机由民航局适航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条件:
(一)2018年1月1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
(三)拥有健全的植保无人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四)按照我省规定完成自主投档等工作。
(五)签订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试点生产企业承诺书(附件4)。
五、操作流程 实行“自主购机、先购后补、乡镇受理、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 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植保无人机并完成不少于200亩的作业量后,向当地乡镇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乡镇农机主管部门核实购机对象和机具后办理补贴申请受理手续。购机者申请补贴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4)1套包含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的拓印膜;
(5)不少于200亩的作业量证明(生产企业智能化管控平台作业数据证明);
(6)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7)植保无人机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凭证;
(8)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证明材料;
(9)植保无人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材料;
(10)补贴受益对象承诺书;
(11)沛县农用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申请表。
(12)无人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
(13)无人机补贴政策销售确认表
(一)自主购机 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购机,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产品销售企业须向购机者提供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产品合格证书和1套包含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的拓印膜。发票上须注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号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补贴金额等信息。供货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无人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一式3份,其中购机者、供货单位各存1份,1份交乡镇农机部门)。
购机者必须本人签订无人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办理购机手续。供货单位要耐心解答购机者有关补贴政策、机械配置、购机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咨询。
(二).补贴资金结算
1、补贴申请。购机后购机者应及时主动联系所在地乡镇农机部门,提交农用无人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农用无人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账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的拓印膜、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植保无人机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凭证等相关材料办理补贴申请手续。补贴申请者还需签订《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试点补贴对象承诺书》,内容包括:1、严格遵守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试点补贴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已充分了解所购植保无人机的技术性能和使用风险。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补贴申请资料和购机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2、严格遵守国家空中交通管制、通用航空飞行有关规定。植保无人机严格用于规划区域内的植保作业,不超高、超速和超范围使用。3、在申报补贴前,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有健全的植保无人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4、主动配合管理部门做好实名登记验证、机具核验等工作。因违反相关补贴试点政策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生产经营组织承担。
2、补贴受理。乡镇农机部门在受理补贴申请时,现场认真核对购机者资格和补贴机具及相关补贴材料,确保符合无人机补贴购机条件,做好人机合影、登记建档。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含拓印件)”,确保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
乡镇农机部门及时准确地将购机者基本情况、人机合影和机具信息、购机发票等资料录入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乡镇农机部门受理审核购机者的无人机补贴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并注明日期,将发票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留存无人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汇总销售确认表,形成购机清册。
3.公示。乡镇农机部门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在乡镇和村的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县农机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汇总公布所辖乡镇农用无人机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
4.出具初审意见。公示结束后,乡镇农机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补贴清册],报乡镇财政部门。
5.乡镇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一是对乡镇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审核;二是配合乡镇农机部门抽查核实补贴机具;三是出具审核意见,将签字盖章的材料退还乡镇农机部门。
6.乡镇农机部门出具结算意见。将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购机者清册和无人机现场核查情况表、公示表及图片复印件]报县农机部门。
7.县农机部门审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按照工作职责要求逐台核实补贴机具。将乡镇报送的购机者清册等与无人机数据核对,确保数据一致。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县财政部门。
县与乡镇农机部门在收到购机者无人机补贴申请后,完成受理、补贴信息公示、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出具结算初审和审核意见等工作。
8.县财政部门支付补贴资金。根据县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按照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复核后,于收到县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20日内拨付补贴资金(注明“无人机购置补贴”),并于2日内将无人机补贴资金拨付结果反馈县农机部门。
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乡镇农机部门归集整理、装订成册后交县农机部门集中保管。
9.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乡镇农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县级农机部门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县级农机部门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县级财政部门,然后凭县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场、街道办)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财政所要建立工作责任制,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督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通过政策实施,加快推动我县现代植保机械水平发展,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开展农用无人机购置补贴各项工作。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按照补贴条件确定补贴对象,不得优亲厚友和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通过各种信息平台,将补贴实施方案、支持推广目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
(五)强化风险管控。建立健全试点产品生产企业和补贴受益对象书面承诺制,明确产销企业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远程实时监测、操作人员培训考核、退换货及纠纷处理、作业量电子及书面信息提供等方面的责任。对生产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及自身承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产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暂停该产品在当地的补贴资格,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上级部门。各镇(、场、街道办)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要进一步严肃农用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纪律,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实,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机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同时要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此类问题及时报县农机局,核实清楚后,根据情况作出进一步的处理。
附件:
1、沛县农用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申请表
2、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试点补贴额一览表
3、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试点补贴对象承诺书
4、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试点补贴生产企业承诺书
5、沛县农用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
6、沛县农用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销售确认表
7、沛县农用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清册
8、镇(场、街道办)农用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结算汇总表
9、沛县农用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对象名单公示表
10、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经营组织办理补贴机具工作流程
11、乡镇农机部门办理补贴机具工作流程
12、乡镇财政部门办理补贴机具工作流程
13、县农机部门办理补贴机具工作流程
14、县财政部门办理补贴机具工作流程
15、供货单位办理补贴机具工作流程
16.乡镇享受无人机购置补贴机具现场核查情况表(格式)
17.乡镇无人机购置补贴资金初审意见(格式)
18.乡镇无人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意见(格式)
19、退机申请(格式)(乡镇农机部门留存)
20、退机请示(格式)(乡镇财政部门留存)
附件1
沛县农用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申请表
组织名称 | 地址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申请农用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情况 | 机械型号 | 购买时间 | |||
生产厂家 | 购买数量(架) | ||||
服务区域及面积(提供证明) | 购机金额(元) | ||||
申请补贴金额(大写) | |||||
作业服务 地村民委 员会确认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镇(场、街道办)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审查、 核实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此表一式3份,购机者、镇(场、街道办)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县农机局各1份。
2、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须加盖公章
附件2
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试点补贴额一览表
大类 | 小类 | 品目 | 分档名称 | 基本配置和参数 | 补贴额(元) |
田间管理机械 | 植保机械 | 遥控飞行喷雾机 | 10升及以上电动多旋翼植保无人机 | 载药量≥10L;电动;多旋翼;配备电池数量≥4组 | 14000 |
附件3
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试点补贴对象承诺书
本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试点补贴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已充分了解所购植保无人机的技术性能和使用风险。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补贴申请资料和购机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遵守国家空中交通管制、通用航空飞行有关规定。植保无人机严格用于规划区域内的植保作业,不超高、超速和超范围使用。
三、在申报补贴前,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有健全的植保无人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四、主动配合管理部门做好实名登记验证、机具核验等工作。因违反相关补贴试点政策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生产经营组织承担。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全称(盖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试点补贴生产企业承诺书
本企业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及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
二、保证企业资质和产品技术条件符合补贴试点通知相关要求,企业自主投档材料真实有效,补贴产品技术参数、配置、性能等指标与检测报告或企业提供的承诺一致。
三、补贴产品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四、严格遵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企业售后服务承诺,及时主动处理纠纷,确保购机者利益。
五、建立了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所有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
六、拥有健全的植保无人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企业负责对用户进行培训并考核,内容包含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相关培训证明资料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七、保证在“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系统”中填报的试点产品销售价格真实有效。已享受过补贴的植保无人机需要退、换货的,需提前告知当地农机部门,并按要求退还补贴资金。主动配合各级管理部门做好核机验机、违规处理、相关资料调取等工作。
八、对提供的补贴机具和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授权的经销商负监管责任,对其违规行为负连带责任。试点产品补贴资格因违规等原因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企业全称(盖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农用无人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
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
(无人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部分)
农用无人机补贴政策告知 | 补贴 对象 | 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 | ||
购机和申请补贴资金结算程序 | 1.补贴对象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签订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自主办理购机手续;供货单位按要求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 | |||
2.购机者联系所在地的乡镇农机部门,按要求提交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购机发票、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购机者账号等材料,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 ||||
3、乡镇农机部门按要求受理无人机补贴申请,对补贴对象和补贴机具进行核实。 | ||||
4、经县乡农机、财政部门审核、信息公示后,县级财政部门通过购机者账号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机者。 | ||||
乡镇 农机 部门 职责 | 1、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不得突破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的规定,超范围办理补贴。 | |||
2、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等规定,购机者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机具,严禁强行向购机者推荐产品,以代收代购名义收取农民购机款。 | ||||
3、受理申请时现场核对购机者资格、核实补贴机具,做好人机合影、登记建档等工作。 | ||||
4、按职责分工对无人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按要求核实和公示农机补贴信息,无异议后,出具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 ||||
承诺事项 | 购机者 | 1、承诺自主购机、自担风险,如发生价格、质量等纠纷,买卖双方协商解决,或依据2010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局联合印发的《农业机械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维权。 | ||
2、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对提交的无人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2年内不准出售。 | ||||
3、主动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补贴机具的抽查核实、登记造册工作。 | ||||
4、应及时到乡镇农机部门,提交购机发票、身份证明等材料,办理农机补贴申领手续,否则视为主动放弃农机购置补贴款。 | ||||
5、购置机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超过5台或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得申请农机购置补贴。 | ||||
供货 单位 | 1、严格遵守无人机补贴政策各项规定,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回购补贴机具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对提交的无人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
2、不得改变补贴机具的主要配置和参数,不得用非补贴机具替代补贴机具销售;无人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 ||||
3、不得代办无人机购置补贴手续;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工作;配合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验收和补贴申请工作。 | ||||
4、保障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信守承诺,进、销、存台账资料完整规范,主动接受财政、农机部门检查。 | ||||
购机者与供货单位已了解无人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中明示的各项内容,承诺自主购机、自担风险,不参与倒卖补贴机具、套取无人机补贴资金,共同维护无人机补贴惠农政策。 | 购机者 签字确认 | |||
供货单位 签字确认 |
附件6
农用无人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
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
(销售确认表部分)
购机者基本 情况 | 组织 | 组织种类 | |||||
成立时间 | 组织机构代码 | ||||||
联系电话 | 乡镇 | 村组 | |||||
农业经营组织住址 | |||||||
现住址 | |||||||
机具品目 | |||||||
分档名称 | |||||||
机具型号 | |||||||
生产企业 | |||||||
经销商 | |||||||
发票号 | 单台补贴额(元) | ||||||
无人机编号 | 补贴数量(台) | ||||||
适航证号 | 财政补贴额合计(元) | ||||||
单台销售价格(元) | 销售总价(元) | ||||||
供货单位确认销售(签字盖章) | 购机者签字 | ||||||
乡镇 农机 部门 核实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无人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一式3份,其中购机者、供货单位各留存1份,交乡镇农机部门1份。2.组织种类填写: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
附件7:
农用无人机购置补贴清册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地址 | 作业 面积 | 主要作物品种 | 组织代码 | 联系 电话 | 机具 品目 | 分档名称 | 机具 型号 | 数量 | 生产 企业 | 经销商 | 发票号 | 适航证号 | 出厂 编号 | 单台销售价格 | 单台补贴 | 财政补贴总额 | 购机者开户名称 | 购机者开户银行 | 购机者账号 | 核查情况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备注:1.对外公布(公示)购机者清册时,第5、6栏和第19、20、21栏不对外公布(公示)。2.核查要求:乡镇农机部门按要求核实无人机补贴对象和补贴机具,受理补贴申请;县级农机部门对照购机清册和拓印的机具铭牌核实补贴机具。
附件8:
农用无人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
填报单位: | 单位:台、人(个)、万元 | ||||
企业名称 | 机具品目 | 分档名称 | 补贴 台数 | 享受农业生产组织 数量 | 财政 补贴总金额 |
合计 |
附件9:
镇(场、街道)享受农用无人机购置补贴的信息公示表
公示单位: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所在镇(场、街道) | 所在 村组 | 农业生产组织名称 | 机具品目 | 生产厂家 | 型号 | 购买数量(台) | 经销商 | 单台销售价格(元) | 单台补贴额(元) | 总补贴额(元) |
合计 |
附件10: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办理无人机补贴机具工作流程
到镇(场)、街道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自主办理购机手续,与供货单位签订农用无人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一式3份,拓印补贴机具铭牌,索取税务通用机打发票,提取机具
地点:农用无人机供货单位
↓
持农用无人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原件和1份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和1份复印件、购机者账号原件和1份复印件、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地点:所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或乡镇政务大厅
↓
接受补贴资格核对和补贴机具检查
地点:所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
拨付补贴资金至购机者账号
备注:购机者应提供本组织开户行、开户名称和账号。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的证明。
附件11:
乡镇农机部门
办理财政补贴机具工作流程
补贴额一览表在乡镇公告栏张贴
↓
将领导小组、补贴政策、操作程序与咨询、举报投诉电话等在办公场所公布
↓
核对购机者资格及申请条件
↓
审核农用无人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原件、购机发票原件、购机者账号原件、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须审核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购机者签字是否一致,并且审核无人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购机者签字是否一致)
↓
按照补贴额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及补贴标准,对照具体补贴机具的规格型号,对申请结算的补贴机具进行逐台实地核实,查看机具铭牌,并拍照留档,同时,进行“人机合一”拍照留档,建立机具核实台账,保存机具核实记录,并在销售确认表上签署意见
↓
受理审核购机者的农用无人机补贴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并注明日期,将发票、身份证明、购机者账号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各留存1份复印件,同时留存无人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汇总销售确认表,形成购机清册
↓
及时准确将购机者基本情况、人机合影和机具信息、购机发票等资料录入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
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在乡镇的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并拍照存档,
↓
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补贴清册),报乡镇财政所
↓
接受乡镇财政所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的材料
↓
出具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购机者清册和补贴机具现场核查情况表、公示图片),报县农机局
↓
补贴机具档案材料归集整理、装订成册后报县农机局
附件12:
乡镇财政部门
办理财政补贴机具工作流程
对乡镇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审核
↓
配合乡镇农机部门核实补贴机具
↓
出具审核意见,将签字盖章的材料退还乡镇农机部门
附件13:
县农机部门
办理财政补贴机具工作流程
公布农用无人机补贴咨询、举报投诉电话
↓
将领导小组、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等上墙公布,并在县政府网站和县农机化信息网站上公开
↓
将乡镇报送的购机者清册等与无人机信息数据核对,确保数据一致
↓
收到乡镇出具的结算意见后,对照购机清册和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逐台核实补贴机具,进行“人机合一”拍照留档,建立机具核实台账,保存机具核实记录
↓
审核合格后,出具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县财政局
↓
接受县财政局资金拨付结果材料
↓
对供货单位检查,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
接受乡镇报送的补贴机具档案材料,集中保管
附件14:
县财政部门
办理财政补贴机具工作流程
根据县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按照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
在收到县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20日内拨付补贴资金(注明“无人机购置补贴”),并于2日内将无人机补贴资金拨付结果反馈县农机部门。
附件15:
供货单位
办理无人机补贴机具工作流程
农用无人机配置及价格上墙公布
↓
耐心解答购机者有关补贴政策、机械配置、购机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咨询
↓
与补贴对象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一式3份,并留存1份
↓
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出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及时供货
↓
建立进、销、存台账资料,自觉接受财政、农机部门监督检查
↓
协助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的补贴申请等工作
附件16:
镇(场)、街道享受无人机购置补贴机具现场核查情况表
核查时间: 月 日
所在 村组 | 农业生产组织名称 | 机具品目 | 型号 | 分档名称 | 适航证号 | 出厂编号 | 基本配置与参数是否一致 | 购机者 签字 |
乡镇农机部门(签章): 现场核查人(签字):
附件17:
关于 年 月无人机购置补贴结算意见的函
镇(场)、街道财政所:
根据《2018年沛县农用无人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要求,我单位通过对____月份已申请购机补贴的购机者资格审查、所购机具配置参数的核对及镇村公示,共确认____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____台套植保无人机符合补贴要求,补贴资金总额______万元。
请审核签章。
附件:
1、沛县无人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
2、沛县无人机购置补贴清册
______镇(场)、街道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签章)
年 月 日
经审核,符合农用无人机购置补贴规范性操作要求,同意结算。
--------镇(场)、街道财政所(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18:
关于 年 月农用无人机购置补贴
申请结算的报告
县农机局:
根据《2018年沛县农用无人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要求,我单位通过对____月份已申请购机补贴的购机者资格审查、所购机具配置参数的核对及镇村公示,并经镇(场)、街道财政所审核确认,共有____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____台套机具符合补贴要求,补贴资金总额______万元。
请予复核结算。
附件:
1、沛县农用无人机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
2、沛县农用无人机机购置补贴清册
3、乡镇享受无人机购置补贴机具现场核查情况表
4、农用无人机机购置补贴公示图片
______镇(场)、街道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19:
退机申请
______镇(场)、街道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财政所:
我是______镇(场)、街道______村______组的______(组织),于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_公司购买___台____________(机具名称),型号____________,出厂编号-------现已领取购机补贴,共计______万元。由于____________原因,经与经销商____________公司协商,同意我退机。
请予审核,同意我退机。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经调查核实,______(组织)退机原因属实,同意退机。
______镇(场)、街道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签章)
______镇(场)、街道财政所(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0:
关于______(姓名)申请退机的请示
县农机局:
我镇(场)、街道______村______组的______(组织),于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_公司购买___台____________(机具名称),型号____________,已领取购机补贴,共计______万元。由于____________原因,经其与经销商____________公司协商,同意退机。经我镇(场)、街道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财政所调查核实,情况属实,请准予退机。
特此请示,请批示。
——镇(场)、街道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