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关于印发《2015年沛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点击次数:226 发布时间:2017-06-22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关于印发《2015年沛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场)农技中心、财政所:   为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公开、规范、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根据江苏省农机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行〔2015〕3号),并在总结我县近年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2015-2017年沛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现予印发并要求如下。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镇(区、场)财政所、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要密切沟通配合,强化内部约束机制。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进一步充实基层工作力量,保证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组织管理工作经费,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重点核实。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对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严把审核关,确保购机人(或其聘用的驾驶操作人)持有相应农机驾驶证,并在县农机安全监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要积极参加省、市、县相关部门组织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将补贴信息及时在村和镇的公告栏中公告。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工作,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上报县农机局。   五、优化服务,及时总结。要把农机购置补贴的规范实施与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有机结合。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确保不误农时。   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和年度总结报送工作,于当年12月8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送县农机局。   附件:2015年沛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沛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沛县财政局   2015年4月9日   抄送:徐州市农机局   沛县农机局办公室   2015年4月9日印发   附件:   2015年沛县农业机械购置   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江苏省农机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行〔2015〕3号)精神,结合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围绕提高主要农作物和高效设施农业生产机械化,突出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继续对列入补贴品目机具实施“普惠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采取“品目管理、自主购机、乡镇受理、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方式,推动农业生产全面和全程机械化,为全县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有效保障。注重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对纳入我省补贴品目机具实行敞开补贴。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省属单位(国有农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并纳入所在县统一操作。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分步实施,同步兑现,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农机管〔2012〕21号)执行。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省级以上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0大类49个品目(详见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印<2015-2017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附件1)。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在醒目位置用油漆喷印“20XX年江苏补贴农机具,徐州市监督电话0516-85908360”的监督标识(详见附件1)。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同一购机者年度内购置机具补贴最高限额80万元。各品目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详见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印<2015-2017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附件2。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我县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林场圃、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含农业企业]。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在江苏省农机化信息网农机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执行时间   插秧机、育秧播种机和油菜收割机3种机具执行补贴的截止时间为当年6月30日,其他补贴机具执行补贴的截止时间为当年11月15日。   六、操作程序   (一)自主购机   补贴对象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办理购机手续。   供货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详见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印<2015-2017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附件3,一式3份,其中购机者、供货单位各存1份,1份交乡镇农机部门),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机者信息(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等。   购机者必须本人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办理购机手续。供货单位应详细解答购机人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咨询。   (二)补贴资金结算   1.补贴申请。补贴政策实施期间,购机者应及时主动联系所在地的乡镇农机部门,每月1—10号(节假日顺延,下同)提交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农业生产经营等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账号、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收割机的购机户还应提供车辆行驶证和本人(或聘用驾驶操作人)相应驾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购买插秧机的还应提供县农机监理所的备案登记证明,农机报废更新的机具按有关规定提供证明,办理补贴申请手续。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验收完成后提交安装确认表(详见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印<2015-2017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附件5)等材料,然后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2.受理补贴申请,录入补贴信息。乡镇农机部门在受理补贴申请时,现场核对购机者资格和补贴机具,做好人机合影、登记建档。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含拓印件)、见喷印监督标识”,确保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   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镇、场、街道办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镇、场、街道办农机部门受理审核购机者的农机补贴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将发票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留存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材料,汇总销售确认表,形成购机清册(详见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附件4),并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地将购机者基本情况、人机合影、报废更新和机具信息、购机发票等资料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购置机具补贴额超过80万元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3.公示。镇、场、街道办农机部门每月12—20日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在乡和村的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并在12日将相应购机信息上报县农机购置补贴办,并在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汇总公布。   4.出具初审意见。公示结束后,每月21日前,镇、场、街道办农机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详见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附件6)和购机补贴清册],报本级财政部门。   5. 镇、场、街道办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一是对本级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审核;二是配合本级农机部门抽查核实补贴机具;三是出具审核意见,于每月23日前将签字盖章的材料退还本级农机部门。   6. 镇、场、街道办农机部门出具结算意见。于每月25日前出具结算意见,将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县农机补贴办。   7.县级农机部门审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一是按照工作职责要求,随机抽取购机数量的10%进行实地核查,做到:见机、见人、见永久铭牌、见喷印标识。对需要核发牌证的拖拉机还应见牌、见证;二是将乡镇报送的购机者清册等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并于次月3日前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县级财政部门。   县、镇(场、街道办)农机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农机补贴申请30天内,完成受理、补贴信息公示、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出具结算初审和审核意见等工作。   8.县级财政部门支付补贴资金。根据县级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按照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复核后,于收到县级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20日内拨付补贴资金(注明“农机购置补贴”),并于2日内将农机补贴资金拨付结果反馈县级农机部门。   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镇(场、街道办)农机部门归集整理,装订成册,交县级农机部门集中保管。   9.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镇(场、街道办)农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县级农机部门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县级农机部门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县级财政部门,并把财政部门出具的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原件交县农机补贴办审核(补贴办留存复印件),然后凭县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沛县农机购置补贴流程图详见附件2。   七、工作职责   (一)县级农机、财政部门   县级农机、财政部门是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县农机化发展情况,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报市级农机部门审核备案;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1.县级农机部门   (1)培训指导镇(场、街道办)农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工作。   (2)日常管护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对镇(场、街道办)农机部门录入数据的分析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软件系统高效规范安全运行。   (3)公开信息。加大农机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公布农机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补贴资金使用和结算兑付进度。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按要求公开享受补贴的农户购机信息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详见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印<2015-2017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附件8)。   (4)审核并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5)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乡镇农机部门监管。按照不低于购机数量10%的比例、对照购机清册和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加强对供货单位检查,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6)公布农机补贴咨询、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并将相关举报投诉处理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7)做好农机补贴档案材料整理保管工作,按要求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2.县级财政部门   (1)培训、指导镇(场、街道办)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   (2)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及时结算兑付补贴资金,将拨付情况及时反馈农机部门。   (3)对镇(场、街道办)财政部门监管,并配合县级农机部门对供货单位、购机者进行监督检查。   (4)统筹安排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农机购置补贴顺利开展。   (四)镇(场、街道办)农机、财政部门   镇(场、街道办)农机、财政部门是农机补贴政策实施操作主体,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主要职责分别为:   1. 镇(场、街道办)农机部门   (1)做好政策宣传,受理农机补贴申请,按要求录入农机补贴信息。   (2)核实购机对象资格和补贴机具;公示购机信息,出具结算意见。   (3)加强农机补贴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级农机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4)做好农机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宣传、补贴申请和受理、公示、核实、清册等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装订工作,并送到县农机补贴办集中保管。   2. 镇(场、街道办)财政部门   做好政策宣传,对本级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监督;对本级农机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配合本级镇农机部门抽查核实补贴机具。   (五)购机者   1.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以小套大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   2.购置机具补贴额超过80万元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不得申请补贴资金。   3.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手续,并确保驾驶操作人员有相应农机驾驶证。   4.主动接受财政、农机等部门检查。   (六)供货单位   1.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以小套大、回购补贴机具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对销售补贴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不得代办农机购置补贴手续;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及时供货,出具票据。   3.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统一标识。   4.保证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信守承诺。   5.进、销、存台账资料完整规范,主动接受财政、农机部门检查。   6.协助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验收、补贴申请等工作。   附件:1. 江苏省农机补贴产品铭牌等标志标识要求   2. 沛县农机购置补贴流程图   附件1:   江苏省农机补贴产品铭牌等标志标识要求   标识是证明产品唯一性,确保产品可追溯的有效手段。为进一步规范农机补贴产品标志标识,强化补贴产品监管,保障购机农户利益和财政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铭牌要求   (一)铭牌内容。结合国家标准GB/T 13306-2011《标牌》等规定,在江苏省内销售的农机补贴产品铭牌标注的内容应包括:商标或品牌、产品名称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出厂编号及制造年月、制造厂名称及地址、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   (二)铭牌印制。铭牌内容可以采用打码机打印,也可以采用其它方式印制,字迹要求清晰和排列整齐、经久耐用不易去除、不易褪色,不允许采用手写方式标注铭牌内容,不允许文字、符号之间有断缺和模糊不清。容易锈蚀、塑料部件较多的机具可以采用镭射等方式雕刻在塑料等表面平整、不易损坏部件上。   (三)铭牌材质。铭牌一般采用金属材质,不允许采用不干胶标签或塑料材质制作机具铭牌。   (四)铭牌固定。铭牌必须铆接在机具固定位置上,要求固定可靠,不易脱落或更换,除塑料部件较多的小型机具外,一般不允许采用粘贴方式固定。   二、出厂编号要求   (一)农机补贴产品必须有唯一的机具出厂编号,且与铭牌上出厂编号为同一号码。   (二)应避免与其它企业、不同产品编号重复,在我省销售的农机补贴产品出厂编号须按“厂牌(品牌)代码+型号+生产流水号”或企业自定的方法(应体现唯一性)编制。   三、合格证要求   农机补贴产品必须有合格证,其式样由各生产企业自行确定。   合格证上标注的内容应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发动机编号(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检验员、检验日期和检验章(或公章)等信息。   合格证上所有内容均为打印字体,不允许采用手工填写。   四、出厂编号等的打印要求   (一)农机补贴产品的出厂编号和产品型号必须打印在机体易见、易拓印、不易锈蚀和损坏的固定位置上,编号两端必须有起止标记,起止标记可以是“—”、“☆”、“△”、“∽”等(如采用“厂牌(品牌)代码+型号+生产流水号”编制出厂编号,不需打印产品型号)。打印位置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其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还必须按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相关规定,打印发动机型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2015年3月31日后生产的插秧机按此规定执行。   (二)打印字体和字号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国家已有规定外,其它产品由企业自行确定,钢印打印深度要能保证拓印清晰。   五、喷印监督标识   补贴产品需在醒目位置用油漆喷印“20XX年江苏补贴农机具,xx市监督电话:……”, 20XX年是指机具销售和补贴办理所在年度,xx市是指补贴办理所在省辖市,每个省辖市统一公布监督电话,号码由各省辖市负责提供(同一种机具喷印相同位置,可选用与背景对比强烈的红、黄、白3种颜色,字体为正楷,字迹清晰)。   六、其它要求   (一)各农机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要求,规范标志标识,确保标注的信息准确、完整,并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因标志标识不符合上述要求,造成购机者无法申请补贴,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二)全省各级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凡标志标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机补贴产品,农机部门要督促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抓好整改,在整改没有到位之前,不得办理补贴。   附件2. 沛县农机购置补贴流程图   2015年沛县购机人办理购机补贴手续操作流程   购机人凭身份证明材料(有农机报废更新需求的,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自主办理购机手续。   供货单位与购机人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一式3份,其中购机者、供货单位各存1份,1份交乡镇农机部门),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机者信息(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等。   地点:农机供货单位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办理牌证;插秧机必须实施备案登记   地点:县农机安全监理所   ↓   在补贴政策实施期间,购机者每月1—10号(节假日顺延)向所在地镇(场、街道办)农技中心提交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农业生产经营等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账号、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收割机的购机户还应提供车辆行驶证和本人(或聘用驾驶操作人)相应驾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购买插秧机的还应提供县农机监理所的备案登记证明,农机报废更新的机具按有关规定提供证明,办理补贴申请手续;购买烘干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微灌设备等须提供安装确认表,申请补贴资金结算。   地点:所在镇(场、街道办)农技中心   ↓   每月12-20日查看镇(场、街道办)和村级公告栏,核对本人购机信息。   地点:所在镇(区、场)和村   ↓   次月月底前,县财政局通过购机者账号拨付补贴资金   备注:购机者账号:农民为本人一折通账号,购机个身份证姓名与开户名称应一致;其他购机者应提供本组织开户行、开户名称和账号。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为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或批准的证明。在当地承包土地的外来人员须提供土地承包证明,购置设施农业、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的购机者须出具设施农业生产经营、畜牧水产养殖证明或承包证明。   举例:如农民4月26日购买机具,则要在5月1-10日期间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经核实后,6月底前,由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2015年镇(区、场)农技中心办理购机补贴基本工作流程   补贴额一览表在镇(区、场)公告栏张贴上墙   ↓   补贴政策、操作程序、举报电话等在办公场所公布   ↓   补贴政策实施期间,每月1-10日(节假日顺延)受理补贴申请,审核购机者提交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农业生产经营等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账号、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拖拉机、收割机的行驶证和本人(或聘用驾驶操作人)相应驾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插秧机的备案登记证明,农机报废更新的有关证明,烘干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微灌设备等安装确认表,购机者账号以及监督标识(应在同一明显部位喷印)等材料现场核对后,直接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及时将发票原件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现场核对购机者资格和补贴机具(无法移动的农机具,应上门实地核查),做好人机合影、登记建档。留存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材料,汇总销售确认表,形成购机清册。根据补贴机具档案数量及时装订成册,送县补贴办集中保管。对购置机具补贴额超过80万元或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予受理申请。   ↓   每月12日前,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在乡和村的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并在12日将相应购机信息上报县农机购置补贴办。   ↓   每月21日前,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含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   册),报镇(场、街道办)财政所   ↓   每月23日前,接受镇(区、场)财政所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的材料   ↓   每月25日前,出具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含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县农机局   2015年镇(区、场)财政所办理购机补贴基本工作流程   ↓   每月21日,对镇(场、街道办)农技中心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审核,对镇(场、街道办)农技中心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   对无法移动的农机具,配合镇(场、街道办)农技中心上门实地核查,进行“人机合一”拍照留档,建立机具核实台账,保存机具核实记录   ↓   出具审核意见,于每月23日前,将签字盖章的材料退还镇(场、街道办)   农技中心。   2015年县农机局办理购机补贴基本工作流程   公开补贴信息网址和办理补贴的电子信箱、监督电话、咨询电话   ↓   将补贴政策、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经销商名单、举报在县政府网站和县农机化信息网站上公开   ↓   对镇(场、街道办)农技中心录入系统的信息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和复核,及时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   ↓   及时在县政府网站或县农机化信息网和公告栏公布补贴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购机者清册(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   ↓   将镇(区、场)农技中心报送的购机者清册与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的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若发现系统中没有申请结算的购机者信息,则对该机具不予报账   ↓   收到镇(场、街道办)农技中心出具的结算意见后,按照不低于购机者10%的比例,对照购机者清册和机具铭牌实地抽查核实,进行“人机合一”拍照留档,建立机具核实台账,并检查补贴机具有无喷印监督标识、拖拉机收割机是否悬挂号牌,保存机具核实记录   ↓   审核合格后,于每下月3日前,出具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含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县财政局   ↓   接受县财政局资金拨付结果材料   ↓   每月对供货单位检查一次,特别要检查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   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形式公开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全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   接受镇(场、街道办)农技中心送达的补贴机具档案材料,集中保管。   2015年县财政局办理购机补贴基本工作流程   收到县农机局报送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后,复核合格后,在收到县农机局报送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20日内通过购机者账号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机者,并注明“农机具购置补贴(简称农机购置)”。   ↓   并将资金拨付结果于2日内通报县农机局   ↓   对供货单位检查,特别要检查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2015年供货单位办理购机补贴基本工作流程   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统一标识   ↓   经销商名单、补贴政策、操作程序、服务电话、机具配置在明显位置公布   ↓   告知购机人享受补贴资格的有关规定,不得代办补贴手续。   ↓   与补贴对象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一式3份,其中购机者、供货单位各存1份,1份交乡镇农机部门),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机者信息(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等。   ↓   每天营业结束前将当天的销售清册报送县农机局(没有销售的,必须零申报)   ↓   建立销售台账,每月接受一次财政、农机部门监督检查